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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3 頁:版面影像】 第一五 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 同立 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人業主林本源、佃戶林清泉等,緣本業主有自置埔地,址在桃澗堡八塊厝下莊仔。此埔高旱之區,水源難通,不能成田,於光緒六年,有佃戶林清泉到本業主酌議, 種茶欉。當日送銀二元,付業主收入,即踏明埔地及茶寮地四段毗連一所,東西南北均至本源田及埔為界,其中橫直曲折,繪圖可據,交付佃戶林清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於今三年滿限,前來請業主到地點明,北畔及南畔並中大段計植茶三萬千九百八十七株,作三萬四千株算,言定每萬株,年連大租應納稅銀一十元,自己酉年起,全年應納稅銀三十四元,訂約至秋間納清。 限不拘年,若將來年久,茶欉敗壞,茶頭枯槁,無可收成,佃人應將埔地並茶寮盡行送還本業主掌管;業主即將前送無利定銀二元,仍付還佃人收回。其茶寮或貼稅,到時商議,不得異言。此乃業佃相依,信義相接,同堂明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 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佃人交還業主字內無利定銀二元正足訖,再炤。 再批明:界內佃起蓋茶寮居住,宜守份經營,不准聚賭窠匪;如違察出,聽業主革逐,將茶欉充公,不得違約,合此聲明,再炤。 【第 1074 頁:版面影像】 再批明:該大租每萬株年應納銀三元,議歸本業主自完,與佃無干,此炤。 光緒十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蘇錫茲 同立 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人業主林本源 佃戶林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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