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三章 物權之特別物體→第五節 茶園、菜園、檳榔、番檨→第一八 栽植種茶合約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一八 栽植種茶合約字

【第 1076 頁:版面影像】

第一八栽植種茶合約字

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埔主林柔記、佃人林拔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水田連埔地一處,址在桃園虎茅莊。其埔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詳明。今有佃人拔記前

【第 1077 頁:版面影像】

來,向埔主出埔地栽植種茶,當日三面議定,佃人要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埔主收入;而埔主即將埔地面踏分明,交付佃人自備工本,先擇厝地一處,起蓋茶寮居住,竭力栽植種茶。其埔地自辛巳年冬起,至甲申年冬止,三年限滿之期,業佃同到茶園,麵點算明茶欉,每萬茶欉連寮地曆年應納埔主大小租共銀一十員正,分作春、夏兩季,各半均納,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分文,即將茶欉付埔主收成。其應納業主大租,係埔主自理,不干佃人之事。其茶欉數若干?及大小租銀若干?至於點茶欉之日,即將合約字再立批條,登載欉數,炤字內所行納租。若至年久,茶欉枯槁,無可收成之時,佃人即將此埔地所植風圍竹木之項,一切交還埔主掌管;而埔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各不得異言。保此埔地系埔主明買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埔主抵擋自理,不干佃人之事。此乃業佃歡悅,出自甘願,各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業佃各執一紙,永遠為炤。

即日佃人林拔記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付埔主新收足訖,炤。

一、批明:茶寮厝宇,自辛巳年冬起,或三十年內茶欉枯槁,其佃人起蓋茶寮,仍付佃人拆去;若茶欉至三十年限滿,茶欉枯槁,其茶寮一盡支付埔主掌管;倘若三十年茶欉尚未枯槁,連茶該納大小租銀,仍炤字內所行,批炤。

再批明:茶欉栽種屆期至甲申年十一月間,業佃同到茶園面點數明茶欉,計共九萬

.本文顯示:共  2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下一頁] [最後頁]
[1] [2]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