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九 栽茶約字
【第 1078 頁:版面影像】
第一九栽茶約字
立栽茶約字業主林長茂、佃人楊南盛。茲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莊,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約每萬欉每年應納稅銀六元,限三年後請業主過點欉額,以便按數納稅。每年至十月終納楚,年款年清,不得少欠。面限三十年為滿,如滿之日,將茶欉悉付業主掌管;倘有拖欠稅銀,不論年限,聽業主將茶掌管,不得異言。恐口無憑,合立栽茶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行。
批明:年限自己酉年納稅起,至甲寅冬止,合應批明,又炤,行。
批明:佃人交過業主收入定銀二元正,又炤,行。
光緒七年十月日。
代筆人莊維秠
【第 1079 頁:版面影像】
說合人林青山
立栽茶約字業主林長茂、佃人楊南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