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 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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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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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出耕字人新市街許英記,有竹圍內園一所,在本市東畔。今將此園與陳水運、陳玖龍前去耕作,約限至十年終,稅銀共二百四十大員正:上五年,每年稅銀各二十員;下五年,每年稅銀各二十八員。言約宅如有栽檳榔,上吐者,坐工資一錢;末吐者,坐工資五分;荖葉每千籬坐銀三員。其樹木、果子、緣竹起蓋茅屋,到時公估;不成,任意取去別處,不得刁難。保此園果系英記應份之業,與別人無干。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再者:此園稅銀至八月一份,十二月一份,年終清楚,不得延期;如或延期,聽業主起耕。若耕宅當耕歸股,不得亂栽濫插。其所宅內園籬應用,不得砍伐別置出賣,批明。
光緒三十四年四月。
立耕字人許英記
代書人(自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