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三章 物權之特別物體→第六節 墳墓→第一六 送墳地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一六 送墳地字

【第 1105 頁:版面影像】

第一六送墳地字

立送墳地字人陳招賢,緣有合夥買過康永田園毗連一段,址在大堀莊,公號陳合記,招賢應得一小段,在南畔內,踏出墳地一穴,東至西四丈八尺,南至北四丈八尺。因

【第 1106 頁:版面影像】

陳先覺母親楊氏別世,乏地埋葬,托中向招賢手內懇出此墳地為母親安身之所。即日隨踏界丈聲,交付陳先覺兄弟掌管;陳先覺兄弟隨備出佛銀四大元,交付陳招賢親收足訖,以為花紅之費。日後縱該墳地遠蔭子孫,財丁兩旺,俱系陳先覺兄弟鴻福,招賢子子孫孫永不敢翻異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送墳地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當場招賢親收過送墳地字內花紅銀四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行。

光緒二十一年(乙未)六月日。

代筆人莊純青

知見人長男陳松地

為中人陳梧相

立送墳地字人陳招賢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