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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第 1108 頁:版面影像】

第一八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海豐莊戴宗哲、戴宗遜,同頂父國謨,與長、二房伯國彩、國泰,承祖父遺下原與鄭家共置劉家南北兩份埔園,坐落土名新莊仔莊口前,業經分管得南畔之份,年分配納業主李大租二兩六錢六分,七六折銀三元五角正,其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後因於光緒壬午年間變耕為田,歷帶水份一甲灌溉田苗。今因乏銀費用,願從此份南畔之田再分南北兩份,抽出北畔一份出賣,共二埒連半埒,計十五丘。其二埒:東至車路,西至自己留存園,南至出賣並留存各半埒之田,北至鄭家田。而半埒之田,東至車路,西至自己留存半埒田,南至自己留存田,北至同出賣二埒田,四至明白為界。歷帶水份五分灌溉田苗,年分配大租一兩三錢三分,七六折銀一元七角五釐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阿猴街張仁記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杜絕契價銀三百十五大員六八正。即中同中銀、契兩相交訖;隨即從田連岸踏明界址,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哲等承祖父遺下份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大租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哲兄弟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合

【第 1109 頁:版面影像】

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來賣杜絕盡根契面銀三百十五大員六八正,付執為炤。

一、批明:此田東畔三埒頭東至車路墘,應配南北水溝一條,四方一尺,與賣主由鄭家田界接水而通南留存田,批明,再炤。

一、批明:上手契仍交付賣主執掌,留存南畔之田難以分拆,故無繳連,批明,再炤。

一、批明:賣主前與鄭家共置劉家園之上手契俱交鄭家收存執掌,其份難以分拆,故無繳連,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份田內有舊墳,如有遷移別處者,即從此空穴場仍歸銀主掌管,賣主不得爭奪,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年葭月日。

族長文榮

為中人姑丈江番

知見人陳氏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戴宗哲、戴宗遜

在場人族長戴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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