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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8 頁:版面影像】 第二之二甘結狀 特授臺灣府知府、在任候補道陳,仰臺令葉、苗令沈勘諭具遵依甘結狀。本年亢旱,臺灣縣大肚保之人循炤舊章程,樸仔籬地方決三分之水,不意中途被苗栗縣民張廷材,即張戇,在枋 地方之下鑿圳兩道,橫截溪流,致臺邑大肚保水田更益干涸,紛紛爭控,致令填塞圳道。今經臺、苗兩縣會勘定斷,查張廷材,即張戇,所開兩圳已歷二十余年之久,其上流穿山數十丈,所費工資尤屬不輕,以兩圳須令填塞,實有為難。且當年溪水充足,以其有余分潤墩仔腳等處各莊之旱田,于此無損,于彼有益,有何不可! 【第 1119 頁:版面影像】 斷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炤舊引灌。至現時圳道不通,墩仔腳等處各莊人民牲畜皆憂干渴,斷令于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一日復引灌一晝夜。嗣後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晝夜為准,俾資渴飲。兩邑之民,各宜遵炤,按時引灌,無得爭多競寡,致滋事端。張廷材,即張戇等,須知朴仔籬所決三分之水,本屬臺邑大肚堡應有之水分,現係情讓。以後如再遇旱歲,不得援以為例,務亟自覓水源開 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備災。庶乎利己而不損人,方臻妥當,著各具結完案。自此定斷以後,永不准在大甲溪濱另穿山洞及另開陽圳等情。併著遵炤大肚堡眾業戶等遵炤,合具遵依結狀是實。 光緒二十年(歲次甲午年)九月日立置。 三月諭示 九日勒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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