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三章 物權之特別物體→第七節 埤圳→第五之三 和議分水合約書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五之三 和議分水合約書

【第 1126 頁:版面影像】

第五之三和議分水合約書

阿猴廳港西中里老埤區人民總代林萬喜

阿猴廳港西下里新東勢區人民總代邱毓珍

右者,新東勢莊水圳,原與竹葉莊、火燒莊自隘寮莊溪築埤,分水灌溉,其竹葉莊、火燒莊分得十八份,新東勢莊分得十二份,計共三十份。因近年新東勢莊水圳,屢與

【第 1127 頁:版面影像】

老埤區人民紛爭灌溉,以致齟齬不休。當道不忍坐視,今特會同兩區人民協議和息,指定水份原作十二份均分,新東勢區得水九份,老埤區得三份分流灌溉。其圳路水門及分水位置,概經當道立會測量,指定自頂梨頭鏢莊方面著手。其上游共圳分流之處,每年開圳工事及巡水看埤經費,係兩區人民依炤水份均辦,新東勢區應辦九股,老埤區應辦三股。自分之後,各安本份,老埤區人民不得別開盜水之圳,亦不得恃強紛爭。如遇冬防,新東勢區不須用水之期,則老埤區可得自新隘寮西方引水通灌;倘新東勢區要水播種急用時節,老埤區人民仍炤水份分流及分開用費,不得抗議。立合約書三通,各掌一通,當廳存案一通,以垂久遠,世世子孫永守勿替,此約。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右老埤區人民總代林萬喜

新東勢區人民總代邱毓珍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