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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9 頁:版面影像】 第七墾佃批字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 ,承父遺下分授已分山埔一處,又帶熟墾水田一 【第 1130 頁:版面影像】 號,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東至彭家三墩直透崗眉水流為界,西至大崩崁眉為界,南至山眉崁埋石為界,北至二段埔山眉為界,四至號段界址跟同場見人等面踏分明。原帶小坑水併界內塘二口灌 ,又帶西邊小泉水三門,中央二人均分灌 。祗因前佃開闢不成,自己無力開墾山埔,又將熟田取回,情願一併給墾批與人,盡問本社伯叔番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招得漢人陳住彩前來承領墾闢成田,架造房屋居住。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墾底併帶熟田時值價銀七十四大元正。即日其銀經中面交親收足訖,合行給墾字兩相交訖。自給之後,山埔水田任從承墾人開闢耕種,永遠為己業,歷世子孫耕管,遞年供納大租粟一石正。即日業佃議定,日後永無加減,該佃人車運到所交納,即給完單付佃收炤。至有上手來歷不明,係 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日後倘有墾人若要別創,任從陳彩出退,業主同眾社番等不得阻擋,該佃通知業主割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給墾佃字一紙,付執永炤。 即日實領過墾底銀七十四大元正訖,批炤。 再批明:給墾界內所栽竹木、雜果,概行交佃,立批,再炤。 道光七年(丁亥歲)十一月日。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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