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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之二 諭示

【第 1137 頁:版面影像】

第九之二諭示

儘先補用同知直隸州,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朱,為出示曉諭事。案據西螺保桐巷莊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稟稱:保內鹿場圳,自溪頭答口至三塊厝大路三十余里,水道不能盡通,農田需水灌溉,請自鹿場莊、東和厝莊西中道開築水溝至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抬高莊等處,毗連十余里,其田約有五十余甲可以通流灌溉,約須工本銀一千五百余元。公議每甲該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併為

【第 1138 頁:版面影像】

逐年僱倩五、六人巡埤之資,懇請示諭等情,計粘圖稅一紙。據此,查開通圳溝為農田之利,自應准如所稟辦理,除稟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鹿場莊、東和厝莊、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抬高莊等處業佃知悉:爾等凡有該處田業需用圳水引灌者,均須查炤所議租數完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正月日給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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