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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8 頁:版面影像】 第一○呈及批 光緒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件東螺堡北斗街業戶吳慶源、施敦慎稟:公舉保內金慶源號楊維成備資創成圳道,乞恩存案,以垂永遠由。 彰化縣王批:候飭差到地查勘繪圖,稟覆察奪,即日。 光緒七年五月十七日,彰化縣王出差林元,協同東螺堡總保,查明吳慶興、施墩慎是否該堡業戶?有無保舉保內金慶源號楊維成出備資本,築成新圳?併有無違礙冒混?確切查明,繪圖稟覆由。 【第 1139 頁:版面影像】 光緒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件堂役林元稟繳諭單,以奉查東螺堡吳慶興等有無保出楊維成備資築成新圳一案。查得吳慶興等保出楊維成開築圳路,水已通流,水尾水尚不足。今年四月間,業戶施有慶出本,與蔡標、葉大忠、呂武等再新開二分圳路,水尚未通流。恐後日收水租二比相爭,因將到勘情形,繪固粘單稟繳由。 彰化縣王批:據稟與繪圖,併悉水圳既經兩家分路開築,將來水租自當按所灌之田各自征取,不能因具稟在前,冀可混取。應候據情諭知吳慶興等遵炤可也(單銷圖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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