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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2 頁:版面影像】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路地主謝玉榮,漢佃戶謝玉榮、謝康隆、謝康安、林寬、張伯怡,猴猴社番佃戶友八,三貂社番佃戶老婆等。緣我民蕃人等前承墾馬賽莊東西埒田業地段 【第 1143 頁:版面影像】 ,原配大圳水通流灌溉耕種,不料自先年舊圳路一帶概遭洪水沖失,無可引水灌田,以致該處田地拋荒,賠累課租。茲榮同眾佃等民番各佃,公踏有水源,但礙無水路。爰是公同托中懇求謝玉榮官踏出溪墘陞科田地,付榮同眾佃等開鑿圳路,引水耕田。議定不論民番田地,每田官戈一甲,遞年應納謝玉榮官圳路稅穀二石,務于早季收成,交納早穀七分,晚穀三分清楚,不得以濕冇抵穀搪塞,亦不得拖欠升合。併約:自茲立約開圳以後,各宜遵約永遠完納,日後該圳路主不得藉端截圳刁難;而民番各業佃將來縱有便捷近地,堪鑿圳路,亦不得另移水圳,抗納圳穀情事;如有此等情,願憑眾佃公同呈官究治。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圳路主執一紙,民佃同執一紙,番佃同執一紙,永遠為炤。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張如海 為中人廖水養 在場見佃首金長裕 土目那爻新抵、康隆、謝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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