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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諭示

【第 1144 頁:版面影像】

第一五諭示

欽加鹽運使銜、候補府正堂、署埔里社撫民分府吳,為出示曉諭事。炤得合興公等請開南烘口圳,業經本府通詳各憲批准,併出示曉諭在案。茲查該圳路山石將已鑿通,自應趕開明圳,而明圳經過田園不得不酌量給價,以免向隅。今定:中則田每甲一百元,下則田每甲八十元,下下則田六十元;中則園八十元,下則園六十元,下下則園四十元。候水圳成工後丈量計算,其則查炤廳案,其價抵完水租。至于墳墓,即離穿心十八步;村莊民居,由竹籬圍牆外經過;其余曠地及未升科之田園,一概不給價值。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居民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此圳開成,于地方大有裨益,自示之後,即將圳路插簽,興工開挖;倘有土豪惡棍藉端阻撓,定即拿案詳辦,各宜凜遵,勿違,

【第 1145 頁:版面影像】

特示。

光緒十四年正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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