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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7 頁:版面影像】 第一八合同契約書 同建合興圳,同立合同契約書 臺中縣南投堡新街維城同莊吳漢槎 同堡番仔蔡莊陳眛同莊吳啟明 【第 1148 頁:版面影像】 嘗思友有通財之義,古人之格言也。茲因該地番仔蔡洋一處民田,歷年水旱不足,無可通流灌溉,年雖播種,及收穫之期,十無居半。況地租及大租均難可免,城、漢等目擊心傷。旋復本洋舊圳長陳眛,從前向通土給墾管理頂圳,係此洋水源,由番仔 莊場曾未開通其泉源,以致濫流無歸,誠謂工程之未至,抑或缺乏財本。今眛許可,願將所管頂圳田甲水份租數,配入合興圳管內,炤原分配水租,頂圳際免。而城、漢等思此上為國計,下關民生,即時邀同右記姓名四人,各備私金三十元,計金一百二十元,隨即擇日破土興工,開渠圳道。現經竣工之日,理當邀集保正、甲長、田主、佃人等同酌議定,每年水租分作兩期,炤原買濁水之租額完納水租。今因城眛,漢明等相商,恐日後有偏私之虞,致傷和氣,是以同中保當面立證明約。屆期所收水租作四份均得,逐年修理埤圳需費,亦作四份均分,斯係體天行道,仁義交關,俱各喜歡,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同契約書一樣四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炤,行。 計開圳道經過他田地,應帖姓名租數列左: 一、陳樹枝全年應收水穀四斗。 一、陳球毛全年應收水粟八斗。 一、陳池全年應收水穀六石。 一、陳牛港全年應收水穀六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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