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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1 頁:版面影像】 第二○硃單 是日彰化縣鍾,當堂審訊斷諭結硃單。 提訊許德豐承祖遺管黃家給墾二分水圳,引水灌田歷屆早晚兩季收成時,由各佃完納水租,以資工費。迨同治年間,圳頭被水沖崩,源流壅塞,迄今日久,內五莊田畝乏水。去年施有慶等公舉陳保興,即陳玉石為圳長,另開水圳,由中埔仔許德豐圳底埋涵過 ,引水通行。許德豐隨邀同各課館謝為章等,仍就舊圳修葺通流,不允陳玉石在伊舊圳埋涵。施有慶等瞞匿真情、僅以開圳為詞,稟請給發諭戳,以為抵制地步。正在核辦間,即據謝為章等稟控前情,集訊,得悉前由。惟開圳引水灌田固屬美舉,彼此爭執,各有不是,且許德豐圳水不敷,內五莊灌溉自應聽其另開。第埋涵過 之處,係許德豐舊管圳底掘土埋涵,不無損礙;且舊圳係許姓物業,任其開築過水,似無限制;然拾此無可引水之處。茲為衡情酌核,斷令中埔仔地方許德豐圳底准由陳玉石埋涵過 ,引水通行。其圳底如有漏洩崩壞,由陳玉石隨時修理,不准推諉。陳玉石圳成之後,所收 【第 1152 頁:版面影像】 各佃水租穀作十成計算,以七成半歸陳玉石收為修圳之費,以二成半歸許德豐收為允其通融過水之租。本年早季,陳玉石開圳未完,內三莊引用許德豐圳水,其水租應歸許德豐等承收。斯後各莊民如用許德豐圳水,應納水租,與陳玉石無干;如用陳玉石圳水,即按炤堂斷七五、二五分收,以炤公允。一面出示曉諭,以杜爭端,兩造悅服,即取依結完案,此諭。 原告:許德豐、呂元音、謝為章、陳元炳、許從龍,遵堂斷出結完案。 被告:陳玉石、施有慶、陳利珍,遵堂斷出結完案。 以上兩造人等各遵堂斷完案,供同,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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