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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2 頁:版面影像】 第二一築圳合約字 僉立築圳合約字港東中里八甲頭莊洋、田墘厝莊洋、 尾莊洋眾田主等,為議開新圳,以避旱潦,以安生業。竊謂民以食為天,食以穀為本,而其所養穀以養民者,非水無以為功。我等莊洋水田,高下九十余年,歷年以來,乏水灌溉,每當耕種之時,有因破水而紛爭,有因爭水而控訟。茲若不議築新圳,以相流通,將見田主永嘆收稅之艱,而佃人值嗟力役之苦。我等爰是鳩集田主,開列田甲,均攤銀員,公求圳路,議開新圳,簽立合約。自約以後,我等凡有田甲之人,務必實報甲聲,毋得隱匿。至若應用銀圓 【第 1153 頁:版面影像】 ,務必就甲公攤,毋得推諉。由是水道流通,禾苗永藉以滋長;一勞永逸,生業恆賴以安全。上可徵國課,下可以保身家,庶幾業佃相依,自可媲美于含哺鼓腹之休,嬉游于光天化日之下,詎不美哉!謹得築圳公約八條,開列于左: 一、議:眾田主議築新圳,計共水田高下九十一甲,高田每甲該攤銀十三圓五角,下田每甲該攤銀九圓八角。眾田主務必實報甲聲,就甲攤銀;如有隱匿田甲抗欠圳銀者,立即開眾呈官究治,決不食言。 一、議:眾田主議築新圳,所有買過圳路,各有立契為憑,日後若有許賣圳路之人藉端阻塞圳路者,立即問眾理較,決不寬貸。 一、議:每冬清圳,眾田主務必吩咐各佃就甲分丈,清開圳路;若有佃人推諉不肯清圳者,公議向該田主著跟,決不姑寬。 一、議:眾田主議新圳,凡有田甲及無水份之人,不許私設水車以及偷破埤圳;違則問眾議罰。 一、議:開圳以後,倘遇旱潦之際,務必就甲定辦輪翻,不得恃強混破;違則問眾議罰。 一、議:四公界莊前水田,原配七甲洋水路,不得攔截下溝水圳,違則問眾議罰。 一、議:眾田主築圳,有過東美館園角圳路,公議將東美館消水溝西畔水田二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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