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二 合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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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以滋訟端,永炤約行。
一、議:民番倘有恃橫盜水,不炤汴分流,查獲炤規公罰;如違,鳴官究懲,用費亦炤水分所出,永炤約行。
一、議:所過新圳在番田內者,原約定圳底、圳面許闊一丈,若日後被水沖闊不止一丈,務宜丈明加租,不得違抗,永炤約行。
一、議:所開新陂圳之工銀,係莊眾鳩資,與社番無涉。至民番放水,永炤舊田界址,不得透越界外,致滋爭端,永炤約行。
一、議:民番每年演戲,申禁水規,社番原約幫出戲金錢四千五百文,折佛銀五元,務宜至演戲日期一足交清,不得拖欠推諉,永炤約行。
總通事、副通事、總土目、在場見、軍工匠首、總董等連署。
嘉慶九年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