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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0 頁:版面影像】 第二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邱德賢、吳國珍。緣東勢漳籍結首陳音、楊全生、楊茂、吳招等立約,公請邱德賢出首備銀,購買番界番田以為圳道,併備辦料本,架造浮 ,張設戽極水汴等項。其有邦工鑿圳之佃,每甲每年納水租穀二石;余其未幫工之佃,納水租穀四石。但番愚頑,不通漢語,反覆無常,雖有金銀,難以問其交關。是以懇托社丁加 晞茅仔向番言語,買番田界,方有憑准,故賢情願將圳按作十股。茲因各佃無力鳩工幫鑿圳道,再行按立合約,懇請圳主一力僱工開鑿,眾佃情願年每實納圳主水租穀三石二斗。賢因獨力難支,招出鋪戶吳國珍前來合夥,公立圳戶名邱吳成。所有現在買地、造 、傭工、開圳一切內外費用,俱係賢與珍二人對半均攤策應,逐年所收租穀,除修傭圳道埤頭。起蓋圳 雜項費用外,尚余實穀,不論多少,俱係賢與珍等對半均分。此係各商情願,苦樂均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嘉慶十七年三月日。 【第 1161 頁:版面影像】 同立合約字吳國珍、邱德賢 代筆人王朝賢 在見人陳音觀、姚長瑞 批明:其買番圳路契一紙,又各結眾佃認納水租穀約字壹紙,共貳紙,付德賢收存,再炤。 再批明:夥記內水圳股分如要退賣,當除夥記不欲承受外,方許轉退他人,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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