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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3 頁:版面影像】 第二七合約字 【第 1164 頁:版面影像】 立合約字人八寶莊佃戶吳雲漢、鍾書奎、劉連俊、童北增、陳樂璦等。今因元帥爺圳戶,茲歲經中興莊林國寶、太和莊魏盛來同伊眾佃等共立合約,埤圳水包伊灌 二莊屬之田,願貼水租。初時係接老埤開圳,向開者計一百零分。茲因水不敷 ,加造埤圳,前開圳之人任傳不齊, 水佃戶嘵嘵不一。漢等傳齊再議,將二莊之水租公除一百石,為元帥爺香祀外,概作本莊一百三十五佃均分,仍歸各結內自己津斂。漢等共湊有散佃五十分作為一股,架造圍側埤圳,開加圳道,將二莊之水租先歸十石為經理人之辛勞外,歸一百石為元帥爺香祀,余作一百三十五佃均分,漢等亦炤五十分均分。倘要公費緊用,即向經理人津收。如有銀不付用者,又復奸玩不出者,即將分名注銷。此係眾佃甘願,永無反悔,立合約四紙,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各股內收此合約者併各散分等,不得私自典當于股外之人,公同注銷合約,不堪炤用,立批。 批明:圳戶內之人倘有滋事爭執者,公同抵擋;若各股內爭執者,與眾等無干,立批。 再批明:將來經收水租辛勞併工腳等,即于水租內抽出,立批。 再批明:漢等五十名內,將來緊用不能赴銀者,本股內注銷,復行爭執者,係本股內之事。若交眾注銷,復向爭執者,公同抵擋,立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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