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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合約字

【第 1165 頁:版面影像】

第二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奠邦、吳起鳳、康景安、賴嶽、林治、林灶等,緣前四圍堡辛仔罕下之節埔地,各給開墾,將辛仔罕之大港自行鑿築埤圳,通流灌溉,收租納課有年。迨至嘉慶二十三年,天時不順作風雨,埤圳岸被水沖崩坍,且兼埤頭低下,灌溉不週。眾佃欲鳩集填築,奈力不齊,缺乏工本,恐致田地拋荒,上誤國課,下乏民糧。爰集眾佃商議,各甘願簽請得吳惠山出首為埤圳主。至二十五年,山不幸身故,其子吳福成年幼,不能任事作埤圳。至道光元年,眾佃商議,甘願再請簽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自

【第 1166 頁:版面影像】

備工本銀七十大元,向山之子吳福成買出埤圳底木料、石頭。合約字房、喜出首,永為埤圳主。自備銀本、工力、器具,改移埤頭,接引舊圳,炤原通流灌溉。約定水田一丈六尺五寸,民戈每甲逐年願納應埤主水租穀二石四斗,另巡水圳岸每甲願納穀二斗,民戈每甲合共納水租穀二石六斗,逐年作兩季,早六晚四完納。其水租穀不論年冬豐歉,務要經風搧淨,不得濕冇少欠升合;倘有棍佃濕冇拖欠者,任從埤圳主稟官究追,各不得刁難異言生端滋事。其埤圳岸逐年倘有毀壞者,係埤圳主自己修理,不干佃人之事。其小圳或有崩陷者,係佃人修理,不干圳主之事。其逐年修大圳,埤圳主修透;其余小圳,悉係佃人自修。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公議約簽請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備本銀工本填築,日後永為埤圳主是實,再炤。

一、批明:埤頭作水,恐水作高漲入埤面邊田內,如有阻擋口角滋事,圳主眾佃人同商議,或稟官,或滋事,合和相商,再炤。

一、批明:其眾佃圳道定要分汴,其汴枋係佃人自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批炤。

一、批明:圳倘或高低不一崩壞,約內佃份土內,任從圳主改移,不得爭執,覈批明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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