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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7 頁:版面影像】 第二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林源記、林士應等,緣源與應等于咸豐八年間,有合夥出首承買朱興隆埤圳底一道,帶陡門、 極、木料、石頭等件,價銀三百三十大元正,有契字付憑。其辦理章程以及每甲水田配納水租粟若干,暨逐年共得水租粟若干,俱于所帶上手佃約字內載明。但源與應雖合夥承買該圳底,而所出資本有多少之異,應將該圳底按作二股 【第 1168 頁:版面影像】 ,源出本銀二百四十七元五角正,應得一股半;應出本銀八十二元五角正,應得半股。但圳底概係合夥承買,無論自己辦理,抑 他人經辦,其所應得水租,自應按股攤分,即逐年修理該圳應開費項,亦應炤股攤出,各不得刁難。此係仁義合夥,俱各喜悅甘願,均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以存為炤。 即日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是實,再炤。 一、批明:周房、周喜契字一紙,佃約一紙,朱興隆契字一紙,朱世進約字一紙,共四紙,交林源記收執。日後倘若要用,自當取出公閱,不得刁難,理合批明,又炤。 咸豐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玉章 公見人林廷芳 同立合約字人林源記、林士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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