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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合約字

【第 1168 頁:版面影像】

第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由、吳港、林兩協等。緣林兩協父于道光十四年間,有給出圳戶金長源址四圍仔崙溪頭開通圳道,引水灌溉匏靴崙莊等處田畝,經呈官存案。但此地俱

【第 1169 頁:版面影像】

係沙石,圳道涉漏,雖有泉源,不能通流,至今年久,未能告竣成功,欲行修理,獨力難支。爰是招出該莊佃人陳由、吳港等為首,鳩集眾佃,相幫合為股夥,按作三股均攤,每股該出銀二百員。林兩協即將原圳底估作價二百員,陳由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吳港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以便採枋料、工資、日食等事。倘現銀四百員盡用不敷,應作三股,整出現銀費用,告竣成功,不得推諉。至于每年所收早、晚二季水租粟及越莊有圳底銀,三股均分,不得爭長競短。此係妥議,兩相甘願,不得反悔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立合約字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倘遇洪水不測,損壞圳道,應行通開修理,其費用亦作三股均攤,不得異言,再炤。

道光二十年七月日。

代筆人林振輝

在場人隘首許雲從

知見人族正林暖

同立合約字人陳由、林兩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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