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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合約字

【第 1170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泰山口埤夥記簡勇、游日、張坎、鄭喜、簡茂生、邱巖、陳奠邦、吳順、劉朝、林妙、郭媽援、沈開成等,因五圍地方,于嘉慶十二年間,各結佃份簽請我等用工本鑿築頭圳路,灌溉五份六佃之田份,逐年議貼工本租石一石二斗。至十三年間,民壯圍佃求從本圳引水,灌落下處田土。再集議:五圍五份六佃,以後永遠每佃議定逐年納工本租穀六斗。除各股向自己結內佃經收攤分外,原民壯圍下圳金泰安尚有貼納圳路租穀。祗因吳惠山串謀吳明,籍約控爭,訟累破費,且又路被水沖塌成溪,而金泰安卸辦,復據李裕等出首,招過新股合本承理,再行買田,重新鑿圳,用費孔多,埤戶號曰金結安,是以邀同集議,立約以後,圳路租穀概免貼納,約分地界收租。議定將民壯圍大界以上田甲水租,盡歸我泰山口埤舊夥記管收;自民壯圍大界以下,悉歸金結安新夥記管收。茲經就五圍一結,沿至員山仔,原約五分六舊佃,每份逐年應約水租穀三石三斗。總計水租穀若干,作十二股半攤配均收,所有各自股內得水租穀若干,若幫貼小分者,按炤本銀攤分,不得糊混顆粒等情。再議,逐年輪流奉祀圳頭圳尾福神,定于八月初一日,在當年處齊到算賬,庶不致有弊。凡事遵公約而行,不得推諉。此係公同

【第 1171 頁:版面影像】

平心而議,各無迫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特同立合約十三張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批明:所有立約是實,再炤。

批明:約內計共十二股,同十二股半,其股係游日、簡勇之股內,批炤。

再批明:沈開成每年出粟四石,配圳內福德爺千秋,于八月初一日應用,批炤。

嘉慶十八年十二月日。

在場知見人李培園

代筆人李永昌

同立合約字人簡勇、陳奠邦、張坎、鄭喜、簡茂生、游日、吳順、劉朝、林妙

郭媽援、沈開成

批明:逐年輪流祭祀德福爺:一鬮簡勇、陳奠邦、游日、吳順;二鬮張坎、鄭善、劉朝、林妙;三鬮茂生、邳巖、郭馬援、沈開成。自甲戍年起,週而復始,炤。

批明:十二股半夥記,各股內份額名次,帶收約字,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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