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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請約定

【第 1175 頁:版面影像】

第三四請約定

立請約字人東勢莊一、二、三、四、五等結眾佃戶林華、魏建安、簡桃、林青、林儀,同五結內人等。竊思開田必先開水,田需水灌,水足苗興,故古帝夏禹盡力乎溝洫,子產聽政,潤澤乎田疇,無非所以備旱潦而資稼穡者也。茲我東勢莊溪頭圳路綿長,況又大溪水深,下流砌築石瑪石筍,併作枋料,費用工本浩大,計以動用數千銀元。前我眾佃華等,于本年三月間,自行開築,不能成圳出水。續眾戶眾人力不齊,財本不敷,將來地段無水灌蔭,不能成田,拋荒誤課。是以眾佃等會同酌議,爰請長慶源號出首合夥前來充當,作為東勢埤圳主,永為掌管,埤頭開築圳道,以便通流灌溉。東勢一帶地畝,每甲田按炤民間丈尺,逐年甘願完納工本水粟三石,異日不敢違約僥心反悔,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請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開築水圳,不論何人田畝,任從埤圳主開築。同眾議定:圳道丈尺大小寬狹不同,任從圳主開築足用,以便通流,異日不敢阻擋,所批是實,再炤。

【第 1176 頁:版面影像】

一、批明:水圳工本粟須用兩平斗完納,要經風曬淨,亦不得濕冇。其水租粟各佃自行挑運,赴各結本圍交納,所批明是實,再炤。

一、批明:水圳埤頭,農隙之時,或遇洪水沖塌無工可請,逐田相幫三工,不得背約,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逐年作埤頭及修理大,係圳主之事,與眾佃無干,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逐年冬至後修理埤頭,清理游泥。圳道自埤頭起,至二結圍後正,係圳主清理;其二結圍下係我眾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逐結要做大小水汴,係我眾佃自必買備足用,以便圳主前來定汴分水,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議定嘉慶十七年早季田畝,有開墾成田,或未成田,願先納圳主工本粟一石,免致圳主工本受虧。至嘉慶十八年間,逐年每甲田納工本粟三石正足額。早季收粟二石一斗,晚季收粟九斗完納,不敢違約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各結內或有公埔界外,任從圳主造蓋圳寮,眾佃不得刁難阻擋滋事,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前眾佃開築□工,每工議定圳主貼粟二斗,計粟□斗。其粟作三年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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