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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合約字

【第 1177 頁:版面影像】

第三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結首林日郎,圳戶吳開成、邱德賢,佃人吳清、林喜等。竊維開田必先開水,上開國課,下澤民生,所關甚重。茲成等結內清水溝各佃埔地分墾已久,因無殷實之人出首穿鑿水圳,前經成等鳩工開築,祗因心力不齊,工本浩大,雖有興工,未

【第 1178 頁:版面影像】

及一二,以致圳水不通,埔地尚然荒蕪。是成等各佃共商妥,請出邱德賢前來充當圳戶頭家,大備工本開築大圳,架造大引水,付各佃自開私圳,灌溉田畝。但圳有長短不同,租當加減之別,成等頭結圳路近便,眾佃情願每年民篙每甲供納圳戶水租粟二石九斗,佃人運赴本結圳寮,交圳戶量收,取給完單為憑,永為己業,久遠遵循,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延欠,願聽圳戶將水塞絕,稟官究追。其佃人前有開築圳底,雖無成功,亦費工食,圳戶每工議貼工食錢一百五十文,按工清還,各佃收回,日後眾佃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實納圳戶水租粟二石九斗,早季納二石一斗,晚季八斗,係細人自運赴本結圳寮,務須干圓好粟,兩平民斗,其巡圳埤長辛勞亦在其中,不干佃人之事,再炤。

再批明:歷年大圳係圳戶頭家修理,其開枝私圳係佃人自修,不得異言,再炤。

再批明:其應定水汴工料,係佃人按炤田甲派費,請圳戶頭家炤額議定公平,不得異言,再炤。

再批明:其大圳路係公留四丈八尺,不論何人田份,任從開築,不敢異言,再炤。

再批明:本結公地應聽圳戶踏地基五丈四方,起蓋圳寮,不敢異言,再炤。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開成田,炤丈納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蕪埔地不開成田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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