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179 頁:版面影像】 第三六認納水租約字 同立認納水租約字人東勢泉籍總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鳳等。緣和等奉大憲分給掃笏尾埔,缺乏水源,不能成業。茲有萬長春,即陳奠邦、邱德賢、金興號等,前經漳籍各結佃人僉請承當圳戶,大費工本,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流通灌溉。和等結內佃人自開小圳接灌田畝,上供課賦,下資俯育,每甲田遞年永遠情願貼納埤圳主工本水租 【第 1180 頁:版面影像】 穀三石三斗。早七晚三,分為兩季,佃人自備干圓好穀,運赴本結圳寮公所完納,取給完單為憑,不敢短欠。和等結下佃人凡可開田者,即屬萬長春埤圳水源所灌,均應一體貼納水租,不敢藉口湊拾陰溝水尾,希圖短欠抗納情事;如有此情,願聽圳戶主封水,稟官究追。其歷年萬長春大公圳一條及埤頭自首至尾,俱係圳戶修理。其至中一結分汴下開岐小圳,係各結佃人自修。所有歷年每甲田應貼巡水埤長辛勞穀二斗,應係佃人應納水租,與佃主無干。此係各商情願,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嘉慶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認納水租約字人泉籍總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鳳、詹盡外三十人。 批明:本結內埔地應聽圳戶主踏出圳寮地一所一丈四方,再炤。 再批明:如有應行定汴,係佃人按甲鳩備工科,請圳戶主公平理定,再炤。 此紙係憑尊長議處,存為浚源、漢水兄弟等為公業,理合將逐張單契批明為炤,不得行典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