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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 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

【第 1180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七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

同立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人太旗尾莊佃人陳興、陳維桃、陳盛、陳萬福、林候、林安邦、林跳、林黃懷、林仲語、林喜浪、陳炭、林邦,同圳戶萬長春等。綠蘭地收入版

【第 1181 頁:版面影像】

圖,蒙分府憲准給萬長春充當東勢十六結等莊圳戶,其間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通流灌溉禾稻,工本浩大,前經各結佃人具帖立約,相安久年,均無違悖,洵堪嘉尚。候等佃眾承墾大旗尾埔地,苟無水源流灌,終不成業,因仰圳戶萬長春芳觀,爰是義集結內佃眾議,納水租,均各一詞稱善。于是具帖僉請圳戶,仍再砌築圳道,引流灌溉。但工程浩費,實難勝數,候等公同約議,每甲官戈願貼工資番銀一十七元正,以為圳戶開鑿埤圳,張設徒門,及修理溪頭載埤之費;而每甲民丈遞年永遠炤例配納水租穀三石,按作早七晚三,佃人自備干圓好穀完納,取給完單為憑。仍每甲再納巡圳埤長辛勞穀二斗,情願早季完納清款,不在早七晚三之議。至候等大旗尾結下埔地,凡可開田者,均屬萬長春水流通灌,尤當一體炤納水租。原議銀元貼出,決不敢藉口推卸,取諸陰溝水尾之水,希圖抗納各情弊;如有此情,任聽圳戶主對水稟追,候等均不敢反悔異言。其大公圳一條歷年修理,係自埤頭起,至三結福德祠田止,此一帶乃屬圳戶之事。其余圳道汴下開岐小圳,歷年凡應修葺之處,俱係佃人自理,與圳戶無干。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約字三紙,圳戶一紙,佃人一紙,存案一紙,各存炤。

即日公同立合約字是實,批炤。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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