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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3 頁:版面影像】 第三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噶瑪蘭圳戶金大成,結首石沙,佃友李媽成、游阿廣,同眾佃友等。緣沙等先年,同墾戶首吳沙官入蘭破土,每人均分得份埔地一所,址在五圍抵美福黃添城仔後茄冬林園,乏圳水灌溉,難以墾築田園。是以通同議請金大成等出首為圳戶頭家,時即妥議約定金大成等自備出工本,開築大陂圳水,攔截溪頭水源,穿鑿圳道通流灌溉,上流下接,灌溉充足,認付金大成等永為己業,收取水租。其水租穀,議定官篙每甲每年願納干淨穀二石二斗正,付金大成等收入,自運至圳寮。定早季穀納一石二斗二升,晚季納穀八斗八升,炤約完納,不敢掛欠升合,納完單為憑。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一、議:其水圳限至壬申年開出圳水,眾佃友等灌溉,墾耕田園。有現耕成田者, 【第 1184 頁:版面影像】 願炤官篙班尺一丈二尺甲數,完納水租穀;如能上水不耕作田者,金大成等不得勒納水租,批炤。 一、議:歷年修圳築頭圳路至大汴以上,金大成等傭工辦理;大汴以下水圳,係佃人修理,不干金大成等之事,批炤。 一、議:坡圳頭及圳路、圳堤倘被洪水沖壞,不論何人田園,應聽金大成遷移妥處。其左右近處土,圳主任從取掘,眾佃友不得阻擋滋端,此炤。 一、議;水圳原定按甲炤甲聲分汴灌溉,不得盜挖透漏,私蔭利己,貽誤眾人;倘有恃強不遵者,其圳長務須聞知金大成等出首議罰,批炤。 一、議:歷年水租穀應炤甲數完納,不得藉端掛欠;如有掛欠者,就掛欠之人水分塞絕,不許擅掘分流行灌;違者,聞眾公罰,批炤。 一、議:圳頭、圳堤恐被洪水沖壞者,議五、大、七三個月沖壞欲修者,眾佃友等出工,金大成等每工願貼工資錢一百文,余者不論何月崩壞,不干佃人之事,批炤。 一、議:小圳長佃人自倩,所應用雜費、伙食、工資,俱係是佃人自理,不干金大成之事,批炤。 嘉慶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康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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