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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九 合約水圳字

【第 1185 頁:版面影像】

第三九合約水圳字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眾佃林耀金、吳結、吳箐、吳掙、林若淋、莊套、賴水娘、沈德興、林坦、李白、李經邦、廖業、李春妹、吳興、季德三、官祀、黃娘寬、游厚日、吳蘭、吳同、張啟豔、林性懷、游阿這等,新圳戶李元峰。今因三圍十六結一帶水田,自楊府憲給墾陞科,早自築鑿埤頭水圳,共計六十四份半水份灌溉田畝,天年若不逢亢旱,圳水猶然充足。茲因本年大旱數月,圳水未足灌溉,苗禾頗有損害。祗因埤頭圳底沙石地漏,意欲集腋成裘,辦理材石,共鋪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築堤成功,以鋪圳底斷漏,水源充足,而大旱不憂,國課有賴。但礙眾佃大多,難以鳩集,爰相僉議,公同具帖請出李元峰前來,自備工本、器具、糧食辦理枋料、灰石,一應諸費自當備足,以鋪修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鋪築,圳底盡皆斷漏。圳水炤原分汴連定三汴,便于流通灌溉充足;如圳底若無地漏之處,任從圳戶修理堅固,不得執以枋石為例。當日憑中議定水份六十四份半,逐年每份應貼納水租穀五石正,在埋煽淨,不得濕冇。作

【第 1186 頁:版面影像】

二季交納,早七晚三,不得推諉刁難。如圳水不甚充足,願炤現佃甲聲收成配納水租,不得拘以五石為例。倘有風水不虞,滾壞埤頭,圳底洩漏,原歸圳戶就緊自行修理圳底完固,峰及子孫永遠執掌。如埤頭、圳底若不鋪修完固,半途廢墜,不能築堤成功,願將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送還眾佃修理掌管,不得刁難霸執。保此埤頭、圳底的係眾佃自置自鑿,與別人無干。即日同中踏明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交付李元峰前去鋪修埤頭、圳底完固斷漏,水源充足。至于六十四份半外,留水二份半,以分李春妹、李先來等;又留水半份,以分漳興莊等,俱為日汲之用,其余不得添設私賣水份。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分執存炤。

即日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是實,再炤。

批明:其逐年圳長巡視水圳以及修理埤頭、填補圳底、定汴枋料諸費,俱係圳戶自當理清,不涉眾佃之事,批炤。

批明:此合約字存官一紙,李元峰執一紙,林耀金執一紙,賴水娘執一紙,沈德興執一紙,吳結執一紙。除存官外,共五紙,要用時同取出公看,不得推諉,批炤。

大清道光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眾佃林耀金

吳結外二十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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