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三章 物權之特別物體→第七節 埤圳→第四○ 合約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四○ 合約字

【第 1187 頁:版面影像】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結首份業佃戶人陳銀秘、李沂源、黃廷勳等,永黃莊業佃戶人曾媽煌、陳集義、陳德蒲等。竊謂圳務特重,而課命攸關,務宜迅速相商。圳道原係首尾相資,妥議相見,和議立約,尤貴遵約。秋等原自埤導水,灌溉田畝。邇年來埤岸崩壞,屢築屢崩,水泉難接,所以耕農者甚屬為艱,早晚兩季少有收成。今接引金源和圳水灌溉田畝,大有收成,業佃相邀和妥議修理埤圳堅固,願倩工人巡視圳水流通,上承下接。秋等情願完納水租,每官甲穀四石,分作兩季,早六晚四,務宜在埕曬乾搧淨完納,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此係同場妥議,眾所喜悅,原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實有據,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立過合約字三紙,併條議列明于左是實,再炤。

【第 1188 頁:版面影像】

一、批明:倘埤圳遇有風雨損壞,需水孔急之時,欲倩工乏人,則應派佃工幫築,每工扣抵水租穀二斗,批明,此炤。

一、批明:倘遇旱天,埤頭缺乏泉水,不得爭執圳戶討水等情。該佃乏水失收,尚剩三、四分收成之多,亦不得勒佃人水租,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倘若要鑿水圳之地,明丈每甲田價銀四百元,炤太山口之例,理合再批明,此炤。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日。

代筆人劉方成

公見人陳左右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

結首份業戶佃人永廣莊業佃戶人等二十五人連署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