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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 開圳合約字

【第 1188 頁:版面影像】

第四一開圳合約字

同立開圳合約字人眾佃戶陳龐、鄧德奎等,緣龐等墾耕官給東勢粵界順安莊紅水溝等處埔地,現在國課迫輸,奈陂圳未築,乏水灌溉,不能栽種禾苗。眾議欲各自鳩工畚築,因工費浩大,各佃貧苦,人力不齊,難以成就。爰是眾議請到前總理結首,即現充

【第 1189 頁:版面影像】

番佃首之柯濟川充為圳主,備出費資,傭工開築。當眾議定,就于本莊西畔張喬、江芹生田尾及榕樹門共三處,乃泉源湧發之所,通莊田畝高低,任從圳戶築陂堵水,開鑿大圳一道,定立圳汴,不敢阻撓。倘田地甚高,圳道從此鑿過,該佃亦不得爭立高汴,希利一佃田畝,致害眾佃禾苗。至于小圳,眾佃各自開鑿,通流灌溉田苗,不干圳主之事。眾佃按炤官丈,每甲遞年願納圳戶水租穀一石五斗,限定早七晚三,炤市斗量納,圳戶割給完單,付佃執照。其穀務要搧淨干圓,不得濕冇,亦不得藉年豐歉,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聽圳戶一面堵塞水道,一面稟憲究追納清。至于陂圳,每年圳戶要修整堅固,便于灌溉;若有坍塌,亦聽圳戶就其田園取土填埔堅固,不敢阻擋。此係課圳眾佃圳戶二比甘願,均無反悔逼勒,日後不敢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合約字三紙,一紙呈憲備案,一紙交圳戶,一紙交眾佃,各收執永遠存炤。

批明:一、議紅水溝順安莊等處埔地,每甲田遞年應納圳戶水租穀一石五斗,連圳長巡圳工資在內,後日不得爭多減少滋事,再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日。

代筆人賴工振

場見張福、張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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