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三章 物權之特別物體→第七節 埤圳→第四二 約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四二 約字

【第 1190 頁:版面影像】

第四二約字

同立約字人其立板新興莊結首黃添觀同眾佃等,因一、二、三結田無水灌溉,是日鳩集眾佃友公堂酌議,同向吳裱觀、吳光裔、廖禮參等出首,自備伙食、工資、器具,倩工前來抵美福開鑿水圳,通流灌溉。其田即日三面言議,自辛未年三月灌起,每年每甲早冬願認納水租粟二石,晚冬願認納水租一石二斗,清風干淨,到佃宅交納,不敢挨延拖欠升合;如是拖欠升合,圳主將水塞住,不許灌溉。倘圳主不能僱透,係何佃田甲若干甲,其該佃人應將該田甲控出水租粟,無容輸納,其圳主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佃人三紙,圳主一紙,炤。

一、批明:洪水損害碑頭水圳,限至五日,圳水若不到田,至眾佃自作工,每工控出水租粟三斗,批炤。

嘉慶十六年三月。

結首黃添觀

小結首張林觀

【第 1191 頁:版面影像】

同立合約字吳光裔、吳裱觀

廖禮參外二十名連署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