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三 合同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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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完納水穀。如至其翌壬年,不論荒埔田園,連等甘願完納水穀四石二斗,不敢異言,批炤。
一、議:圳長應圳戶延請,不干佃人之事。至于圳寮地應公議擇蓋,不得混行毀築,炤。
一、議:至壬年,倘有多份開築不透,應炤現田丈納水穀。如是全份全然不開者,應將該份荒埔丈納水穀,批炤。
一、議:批明暨前年眾佃自鑿舊圳道,應任從圳戶頭家開鑿通流灌溉,不得阻擋滋事,再炤。
一、議:圳水通流灌蔭,上流下接,不許欄截私挖,貽誤大眾;如有不遵者,聞眾通知,圳戶頭家稟官究追,又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