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三章 物權之特別物體→第七節 埤圳→第四三 合同約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四三 合同約字

【第 1193 頁:版面影像】

甲完納水穀。如至其翌壬年,不論荒埔田園,連等甘願完納水穀四石二斗,不敢異言,批炤。

一、議:圳長應圳戶延請,不干佃人之事。至于圳寮地應公議擇蓋,不得混行毀築,炤。

一、議:至壬年,倘有多份開築不透,應炤現田丈納水穀。如是全份全然不開者,應將該份荒埔丈納水穀,批炤。

一、議:批明暨前年眾佃自鑿舊圳道,應任從圳戶頭家開鑿通流灌溉,不得阻擋滋事,再炤。

一、議:圳水通流灌蔭,上流下接,不許欄截私挖,貽誤大眾;如有不遵者,聞眾通知,圳戶頭家稟官究追,又批明。

.本文顯示:共  2  頁 .目前位置:第 2 頁
[上一頁] [最前頁]
[1] [2]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