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三章 物權之特別物體→第七節 埤圳→第四四 合約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四四 合約字

【第 1193 頁:版面影像】

第四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吳梓隆,佃戶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楓等。緣開蘭之初,三十九結莊四十三份佃眾有公議請吳梓隆之父吳佔巡圳,多墊資費修築,從四圍保仔寮陂引水上圳,灌溉田份,每份逐年原議貼吳佔工資穀一石二斗。前約敘明,由來已舊。祗因該陂頭係與柴圍莊佃眾公共分水之陂,遇亢旱時,每被盜決陂水,以致三十九結莊李元

【第 1194 頁:版面影像】

益、李元玖、李江楓管耕三份半田業,缺水灌溉充足。是以有從礁溪尾之水引出多少灌溉田苗,其水路應由李元益等田頭經過。茲憑公親勸議,李元益等三份半田,應貼巡圳工資穀計四石二斗,永遠免貼。至吳梓隆于富前憲任內,有呈控李海等抗欠工資穀一案,亦甘願息訟不討。其余三十九份半之工資穀,概歸吳梓隆永遠自收;而李元益等有引水灌溉,其田食剩之水亦當永遠放過,不得欄截。至李生吉等有攝情赴丁廳憲稟控吳梓隆之案,俱願任從請銷。惟吳梓隆有承父吳佔,同佃眾與柴圍莊公立分水陂約字一紙,因有田賣過李海,帶付收存;倘遇旱時,欲與柴圍莊較分水份,應取出公閱,閱完仍付李海子李江楓收存。此係眾佃水圳陂頭公約,不得廢蕪。此係二比甘願,憑公親勸處息事和氣,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炤。

即日同立合約是實。

同治八年三月日。

代筆人吳泰昌

公親人黃纘緒

知見胞侄人吳旺

圳戶吳梓隆

同立合約字人佃戶李元益

.本文顯示:共  2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下一頁] [最後頁]
[1] [2]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