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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五 合約字

【第 1197 頁:版面影像】

期,炤田甲聲完納,炤。

一、批明:埔業各份或有高沙墩不能上水,係佃人自己排下上水;若是十分高者不能上水,炤水灌田收穀,炤。

一、批明:坡頭墘高山崙一面向坡內,不許開林栽種樹木,任從砍伐。又議約:或有泉源出水,係是坡長掌管自理,炤。

一、批明:議約埤頭圳中,不許外人、佃人放柴料火柴等經過;若不炤約,呈官究治。又議:巡圳係細人自理,不干坡長之事,批明是實,再炤。

一、批明:現年本開大圳一條,灌溉南北田業;其余埔園多者不得上水,將大湖界內觀其泉源有余能出圳,坡長開圳、造、陡門等項,圳水灌業收租,批炤。

再批明:埔地近溪,被水崩壞,飛埔圍後埔地或補入蜊仔坡地段,概有築鑿大小坡圳。三十工以內佃人自理,其多工以外,坡長之事。界內埔地,不論多少份額,逐年亦該按甲納水粟二石五斗為工資,永遠收貯。此係兩願,不敢生端滋事,批明,再炤。

再批明:前坡水不能出圳,眾結佃友墾求移下再築,每份願助五工;若是無助者,願貼每工銅錢二百文,批明,再炤。

嘉慶十七年三月日。

立合約林致

【第 1198 頁:版面影像】

徐番

坡長張興

總結首江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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