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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9 頁:版面影像】 第四七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新佃頂五結份尾。竊思人以協力而睦,事以相幫而成,我下四結十四份圳道,係眾佃自鑿自修,其巡視填補,原不干圳戶之事。今因頂五結尾眾佃埔地乏水灌蔭,僉請圳戶于十四份水尾接鑿水圳,其水仍由下四結十四份舊圳道經過,務必上流下接。倘遇天旱水源不足,新佃挖孔放汴;如有私放水汴被人捉獲,任從舊佃塞水截流;至于水源既裕,舊佃亦得將水決流他處。爰是公同相議,此小道自與加那標分汴以下舊汴道,仍歸圳戶修理填補。百工以內係圳戶自理,不干新舊之事;百工以外所費繁冗,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均攤。但此舊圳道高險,或被 【第 1200 頁:版面影像】 洪水崩壞,難以填築,勢必買地移鑿圳道。其所應鑿之地,任從圳戶審量地勢,佃人不得阻擋異言。如買地移圳,言定每甲價銀四百元,其銀仍由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攤出。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圳戶收執一紙,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收執一紙,新佃頂五結份尾收執一紙,即日分執為炤。 批明:十四份水尾消水之處,公議應歸圳戶設立陡門柴 ,以備消水,毋致沖崩,批明,再炤。 道光十六年四月日。 代筆人陳大有 十四份公號新茂成 圳戶萬長春 舊佃下四結方賀、黃棟 同立合約字人新佃頂五結份尾陳根本、板湖等、陳文機 公見人黃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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