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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八 合約埤水灌蔭字

【第 1201 頁:版面影像】

第四八合約埤水灌蔭字

同立合約埤水灌蔭字八寶莊魏盛來、太和莊李華漢等,今因太和莊埔地始無水源,不能成田,茲來等會眾議,向公寶莊漢等埤水圳路通流灌蔭,所有太和莊屬埔地,議定官戈每年每甲認出水租穀二石六斗,係歸八寶莊漢等神祀公收。太和界圳路,係太和莊眾佃之事;八寶莊界內之埤頭圳路及埤長辛勞,係八寶莊漢等眾人之事。二比甘願,不得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兩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批明:初次兩年,每份成熟之田,割穀八十石之內,係每十石抽收水租一石五斗;若八十石之外,悉炤各份甲聲抽收足訖;如全份開透,再炤官戈伸納水租,立批,再炤。

再批明:八寶莊界內之埤頭,不干太和莊眾佃之事;至太和莊界內之圳路,不干八寶莊眾人之事,立批,再炤。

再批明:倘日後埤水不足灌蔭,任從太和莊另處裁酌,八寶莊眾人不得異言,再

【第 1202 頁:版面影像】

批。

再批明:其水本年十二月半前後,要到田灌蔭,不得延誤,再炤。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曾暄

同立合約八寶莊埤水灌蔭字魏盛來

太和莊李華漢外二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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