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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頁:版面影像】 第二一換園契字 立換園契字人鹽水港堡下田寮莊林劍,有鬮分應份承買康式金、呂大祐等埒尾園一半,年帶頭家就園晚季二八抽租,在本莊西勢,東西南北俱載在鬮書內,契面銀六十大元。其園,兄弟相議,欲自相連,將此園付胞兄楊耕作收成,永為己業;而楊有將鬮分應得溪湖園一段,前年向麻豆社林勝興號借出母利銀一百五十大元,劍備銀坐還清楚,將溪湖園付胞弟劍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將園截長補短,兩相對換,各自相連明白,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各自立換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其大契帶在別房,難以分析,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第 132 頁:版面影像】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 知見人母親邱氏 換園契字人林金劍 代書人自筆 公親人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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