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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九 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

【第 1202 頁:版面影像】

第四九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

同立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人圳戶金長源,結首吳福、陳意、黃漢、藍貌佃等。竊惟墾地非有水灌,難以成田,是以議請開圳,必須工本,方可得利。匏靴崙大圳二結隘丁界內,各有墾闢地段,高難上水,欲就從前人有開過舊圳,崩壞不能引水而來,已屬低不登高,必須另鑿圳道,透接內旱溪,匏靴崙後溪源水砌築碼頭堵欄,其水入品,始能流出通行分灌,改耕為田;若不設法開圳,終是旱園。但是開鑿圳道,砌築碼頭,動用工本浩大,眾佃力薄,難以備應。爰有議請金長源為圳戶,先備出資本擇吉興工,即由內干溪等開起鑿挖圳道,透出匏靴崙大埤二結等處,將來水出,即可分灌各佃旱園,改耕作田。所需工本雖多,及至完竣出水流灌成田之日,各佃人等必須按每甲備貼圳

【第 1203 頁:版面影像】

戶圳底番銀十大員,以補其先出本利。仍須遞年按每民甲議定完納水租穀四石,分作二季完納,早七晚三,永遠如斯,各無翻異。此係兩相甘願,後日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請開圳認納水租合約字三紙一樣,併呈官立案一紙,各執為炤。

即日所立合約字是實,再炤。

道光十四年八月日。

代書人李平候

公見人地保廖屘

隘丁首吳德隆、黃有本

莊正李添

圳戶金長源、黃漢

同立合約字人結首吳福、陳意

眾佃人藍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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