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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之一 諭示

【第 1205 頁:版面影像】

第五一之一諭示

【第 1206 頁:版面影像】

署臺灣府嘉義縣正堂、軍功加五級、記大功六次溫,為示召管,以資納餉事。卷查盧禮承管灣港,年應納餉銀二十七兩一錢七分七釐八毫,查自嘉慶七年起,至十六年止,積缺餉銀一百八十余兩,當經前縣飭令書差,到地監收抵餉在案,未據完清,隨據盧禮具呈:灣港沙壓填塞,水道難通,家貧乏力開築,懇請召佃自備工本前赴修築,及認納新舊餉銀,禮願本年之灣港寮稅及船戶應貼港餉,付管之家,限年承管,以資納餉等情。據此,經飭書辦查稟去後,旋據具稟,復經加批各在案。茲本署縣蒞任,合行查案出示召,為此,示仰民人知悉:爾等如能自備工本,開築灣港水道流通,併認納新舊餉銀者,許據盧禮呈請,灣港之寮稅暨船戶應貼港餉等銀,概歸限年管納餉,一面先行呈請赴縣,以憑給炤。爾等慎勿畏縮不前,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遵。

計粘單一紙。

嘉慶十七年七月初七日給。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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