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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之四 賣杜絕盡根字

【第 1210 頁:版面影像】

第五一之四賣杜絕盡根字

立賣杜絕盡根字人郡城內莊雅橋吳亨記,即吳禧記,有明買過吳心記、陳願記、吳松記、吳豐記、吳禧記、吳勝記、吳葉記、陳成記、陳文詰、陳仕從、韓佛仲等灣港業併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址在安屬安定、新化兩里交界。年完錢糧二戶,共銀四兩五錢九分零九毫;又完許協記大租粟二戶,共粟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許協記大租銀一戶四錢。其坵段及坐址四至,各載明契後明白為界。因前年典過柯明記契價銀九百元,延今尚乏銀贖回,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業找賣盡根,除問房親伯叔兄弟侄及柯明記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三坎店莊曾合信出首承買,以為祖先祭祀之業。三面言議時價六八秤銀一千二百元,扣存付信,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尚剩銀三百元,即日同中

【第 1211 頁:版面影像】

收過契尾銀三百元,連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其灣港業併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信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抵利,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翻異滋生事端。保此灣港業併田園、荒埔、埤堀果係禧記明買陳、韓等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禧記自出頭抵擋,不干信之事。恐口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印白契告示合約計三十四紙,丈單一十一紙,贖回柯明記典字一紙,合共四十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尾銀三百元,合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契價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二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修五

知見人妻吳黃氏

代書人植竹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吳亨記(即吳禧記)

一、承陳願記、吳松記、吳心記等灣港業二宗毗連一所,內帶沙船港、木柵港二條及一切埔業,址在安定、新化兩里交界,港頭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兩邊俱至課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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