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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之四 杜絕賣盡根契字

【第 1221 頁:版面影像】

第五二之四杜絕賣盡根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王甲莊盧禮,有承祖父用本開通報部給管嘉邑新化里西保新港併港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無著供穀四石。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臺嘉交界,北至朱厝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因該港口前被沙壓,浮漲不通,遭徐南星混呈懇補陳合成名下無著供穀,互控多年,案懸莫結,蒙前主胡堂訊斷業還管,破費孔多。迨後,復蒙前主龐親詣勘明,該港委係禮承祖故業,出示歸禮墾耕,逐年依舊輸餉外,著禮帶納陳合成名下無著供穀四石在案。祗為該港道內深外淺,堤塘一帶雖有現漲沙埔

【第 1222 頁:版面影像】

,奈地勢低下,土性瘠薄,水退為田,水至則仍為港,以致有耕無收,年年積缺供餉無可清完;而禮前招股夥合懇借貸費用,收息不敷抵還利銀,情慘之極。茲禮思供餉關重,商之股夥無力可以再墾,且前缺供餉屢蒙封收抵款,不能掃清。爰盡問房親暨原夥不承坐外,願將此新港併港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托中引就與郡城蔡恆記出首承買,當場議定賣價銀三百六十大元,內公提出銀二百六十四元,分還各債主母利銀外,尚剩銀九十六元,與股夥對半均分,抵還前墾工本。面議禮立契出賣,股夥當場知見花押,日後不得反覆異言。保此港係禮自己承祖物業,與房親兄弟人等無干。自今日立契絕賣,隨時將港道浮埔踏界對佃,無論已墾未墾,任從蔡恆記前去設法,用本開墾,永遠耕收,完納供餉,禮等不敢阻擋。將來此業墾成肥美,禮不敢言找言贖,再生覬覦;倘有來歷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掛他人等弊,禮等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公同花押併繳連前縣主龐印示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公同收過契面銀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六年八月。

為中人徐捷興

在場甘願同賣知見墾夥王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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