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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之四 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第 1232 頁:版面影像】

第五三之四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人埤仔頭莊耆毛余等,中寮莊耆陳戇漢等,苦中營莊耆陳四福、陳典等。緣余等埤仔頭莊之額,有承祖父原前與看西中寮莊耆等,暨下寮莊耆等三莊合本開墾埤仔頭港、木柵港等處港業一宗二段二條,其坐址東西四至載明契後。議作三股,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元正,余等應得一股,分作六份,余等應得二份,漢等應得二份,福等應得一份,典等應得一份,賣與顏闊嫂,計共六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

【第 1233 頁:版面影像】

此港業應得一股六份之額出賣,先盡問股夥莊中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五十四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港業一宗二段二條,隨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港業果係是余等應得一股之額,與股夥莊中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余等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四年二月日。

代書人毛文和

為中人陳維芳

毛余之妻曾氏

知見人陳戇漢母徐氏

陳四福老母鄭氏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毛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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