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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之五 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第 1234 頁:版面影像】

第五三之五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新化里西保看西下寮莊郭草定、林近、林原、林遠、徐送、徐元等,有承祖父中寮埤仔頭三莊耆老,合本開墾木柵港、埤仔頭港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大元正。其港業三莊按作三股,每莊各得一股,定等下寮應得一股,分作八份,定應得二份,近等兄弟應得四份,送等應得二份,計八份。但此港業因前被吳家霸佔,乏銀控告較討,定等將應得一股,向曾合信借出銀元,積欠母利甚多。爰是相議,願將此兩節港業,定等三股應得一股出賣,先盡問房親莊眾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銀主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三十二大元正,連前借議還母利銀二十

【第 1235 頁:版面影像】

八大元,合共契價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港業二節隨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與莊眾人等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滋事生端。保此港業二節果係是定等與中寮埤仔頭等莊合本開墾物業,與房親莊眾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定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立賣杜絕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毛文和

為中人陳維芳

知見人徐送老母蘇氏

林近老母陳氏

郭草定之妻

徐元老母李氏

同立賣杜盡根契人郭草定、林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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