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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頁:版面影像】 弟、鹿港眾販商陳瑞祿、陳世祥、魏良樹、陳鼎興、吳倉育、陳隆盛、吳清福、曾振國、吳赤牛、陳文梓、吳新興、高江和、莊梓虔、巫會扁、莊如掇、洪其昌、莊深坑、陳佛送、吳老力、洪正春,以上各捐十員。共銀二千八百員。 一、買過張秋幼、張仕儲、陳 、陳 、吳正德船,日三十日,價錢三百二十員;納孤老院稅銀十二員,納林圮埔觀音亭香燈銀六員。 一、買過陳尚志田二段四甲,址在獅尾堀莊後,價銀一千零二十五員。納供穀六石六斗。 一、買過陳維德、陳水池田三段五分,址在獅尾堀莊腳並山腳,價銀二百一十四員,納供穀七斗。 一、買過陳浩清兄弟田二段五分九釐,址在獅尾堀莊前並后埔仔莊下,價銀二百三十八員,納供穀一石五斗。 一、買過黃水田二坵,址在清水埤口溝邊,價銀五十二員。 一、買過葉青山一段一甲七分半,址在 仔寮莊腳路上路下,價銀二百六二員,納供穀五石。 一、買過曾紅玉田一段七分半,址在牛崎腳,價銀三百二十員,納供穀五石。 一、買過陳能田四段,址在咬狗坑內坑邊,價銀五十四員,納連與宮香燈銀五角。 一、買過黃水田二坵,址在清水埤口溝邊,價銀五十二員,納連興宮租銀二角。 共開勒碑銀一百員,共開築船寮銀一百六十員,共開稅契銀二百一員,開中人、代書、知見銀六十八員,找洗、入稟、存案銀四十九員:總合共開銀三千零四十員。 一、議定:義渡夫連一條小港義筏夫(小水即鋪橋),全年計共給發租穀二百六十四石為工 【第 57 頁:版面影像】 貲、火食並七月普祭陰光諸費。不許取客財物;吉凶事過船,只小許金灼、紅羽。舟子不循規矩,隨時改換他人。 一、議定:過客身體物件,當自謹慎;不可自墜水中,誣賴舟子。 一、議定:船夫撐船,卯時起、申時止;小水定五人。大水定十人。尾載雖一,當撐他過去。 一、議定:急除礙船之石;船若礙破,舟子造賠。 一、議定:不肖子弟,竊取船寮器具,偷放船、偷撐船並生事,一經察出,立即重罰。 一、議定:大水自當顧船;被漂流,舟子造賠。 光緒五年(歲次己卯)□月□□日,董鍾奇等同立碑。 按:碑一在名間鄉媽祖廟福興宮,豎於該廟前左邊;一在竹山鎮社寮福德祠紫南宮,豎於該祠前左邊。高寬、上碑文、石質均同;高一八五公分,寬八八公分,花崗石。字跡明晰;上端有「永濟義渡碑記」六大字,楷書。兩碑隔濁水溪而對峙,址係清末該溪南北兩岸渡船頭;即「雲林縣釆訪冊」「津渡」所云『永濟義渡,在縣東南四十餘里濁水莊,為沙連適臺、彰二邑要津。岸東屬彰化,岸西屬沙連堡。光緒己卯年童生董榮華倡建義渡,鎮軍吳光亮捐俸置義渡租粟』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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