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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頁:版面影像】 筏夫勒索示禁碑(咸豐七年) 即補分府攝理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狄,為勒石嚴禁筏夫酷索,以安行旅事。 照得東螺西保北斗街為南北通衢,寶斗大溪及三條圳等處不得不藉筏夫渡載。但筏夫皆貪婪成性,需索多費;以致行旅維艱,為害不淺。若不明定章程,何以昭劃一? 本攝縣下車以來,痛除積弊,當經諭飭聯安局紳士總理,著令召集筏夫,籌議給貲條款;毋許仍蹈前轍,再行濫索。該紳士總理業已妥議定規,稟覆前來。合將各條款開 【第 105 頁:版面影像】 列於後,勒石示禁,以垂不朽。該筏夫務須常川駕撐,隨到隨渡。如尚敢勒索,著投明該局總董送案究懲,庶不負本攝縣保衛行旅之苦心也。特示。 計開: 一、禁公差往來,不准鴆索,違者拏究。 一、定大水:篙每把清錢一百文,次錢一百五十文。定小水:篙每把清錢五十文,次錢七十五文。 一、定大水:客商行旅摃擔,每把清錢五十文,次錢七十五文。定小水:客商行旅摃擔,每把清錢二十文,次錢三十文。 一、定大水:販擔每擔清錢三十文,次錢五十文。定小水:販擔每擔清錢十五文,次錢二十五文。 一、定大水:行人每人清錢十六文,次錢二十五文。定小水:行人每人清錢八文,次錢十二文。 咸豐七年十月□□日,率聯安局紳士總理林建準、陳招賢、陳如璧、居步元、陳景福、謝後盈、張貴、楊貞元、王國珍、經管吳志仁、筏夫陳林同、許蘇莊、李謝江、楊守同立。 按:碑在北斗鎮,豎於該鎮媽祖廟奠安宮前左側。高一三五公分,寬六七公分;花崗石。字跡尚明;上端有「嚴禁筏夫勒索示碑」八大字,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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