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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補倉糧示禁碑

【第 114 頁:版面影像】

買補倉糧示禁碑(光緒二年)

【第 115 頁:版面影像】

欽命總理船政大臣福建巡撫部院丁,為示禁事。

照得各屬買補倉糧,例應在於糶穀處所按照時值,就市公平採購,現買現交,不准指派累民;久經通飭在案。茲本部院訪聞臺灣府屬各縣往往藉買補為名,苛派業戶承辦;縣中並未給價,遞年就田勻攤,分上下忙,折價完繳。甚因收不足數,減折列抵交代;病國殃民,深堪髮指!

除一面查追外,合亟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臺屬吏民人等知悉:嗣後買補倉穀,毋論數目多寡,由官自行採辦,不准顆粒累民。倘有承行吏書敢再勒派業戶按照田畝繳價,許受累者指名稟究;除將該管官查參外定當飭提該衙蠹,立斃杖下。本部院言出法隨,幸勿以身嘗試。凜之,切切!特示。

光緒二年二月□□日給。

按:碑在北斗鎮,仆於該鎮媽祖廟奠安宮左廂。高九七公分,寬五四公分;花崗石。字跡稍剝泐;上端有浮雕,下端左角已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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