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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頁:版面影像】 五福圳結狀諭示碑(光緒二十年) 特授臺灣府知府在任候補道陳,仰臺令葉、苗令沈勘諭具遵依甘結狀。 本年亢旱,臺灣縣大肚保之人循照舊章程,朴仔籬地方決三分之水。不意,中途被苗栗縣民張廷材(即張戇)在枋寮地方之下鑿圳兩道,橫截溪流;致臺邑大肚保水田,更益乾涸,紛紛爭控,致令填塞圳道。今經臺、苗兩縣會勘定斷:查張廷材(即張戇)所開兩圳,已歷二千餘年之久。其上流穿山數十丈,所費工資尤屬不輕;以兩圳須令填塞,實有為難。且當年溪流充足,以其有餘分潤墩仔腳等處各莊之旱田,於此無損、於彼有益,有何不可?斷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照舊引灌。至現時圳道不通,墩仔腳等處各莊人民牲畜皆憂乾渴;斷令於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一日復引灌一晝夜。嗣後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晝夜為準,俾資渴飲。兩邑之民,各宜遵照,按時引灌,無得爭多競寡,致滋事端。張廷材(即張戇)等須知朴仔籬所決三分之水,本屬臺邑大肚堡應有之水份,現係情讓;以後如再遇旱歲,不得援以為例。 【第 121 頁:版面影像】 務亟自覓水源,開濬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備災;庶乎利己而不損人,方臻妥當。著各具結完案,自此定斷以後,永不准在大甲溪濱另穿山洞及另開埤圳等情;並著遵照大肚保眾業戶等遵照。合具遵依結是實。 光緒二十年(歲次甲午年)九月□□日立置(三月諭示,九月勒碑)。 按:原碑已失。文載「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一卷下;並云:『在大肚中堡大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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