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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福圳爭水示禁碑

【第 121 頁:版面影像】

五福圳爭水示禁碑(光緒二十年)

欽加二品銜候補道辦理中路營務處兼統彰化防軍屯兵水勇等營臺灣府正堂加四級陳,為勒石示禁事。

案據臺屬大肚西堡業戶蔡源順等稟控苗屬墩仔腳莊張程材等爭水滋鬧一案,當經札飭臺、苗兩縣會同勘訊稟覆。旋據蔡源順以張程材違斷糾眾絕流等情覆控並據甲首蔡畜等來府具呈,即經本府親提訊斷,並著張程材抱告陳逢源傳諭息事。臺、苗兩縣人民皆為赤子,本府一視同仁,何分厚薄?第查西堡三分之水,從前涉訟斷定,有案可稽。墩仔腳十三莊本無水份,且毗鄰大安溪,儘可設法開濬引灌,兼可□□;豐疇之水,何必圖占肇釁!姑念因旱爭水,亦非故意苛求。嗣後,惟當恪守舊規,勿得再有齟齬。

【第 122 頁:版面影像】

除立案外,合行示禁。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前定斷案,毋得再啟爭端,致干咎戾。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二十年九月□□日給。

按:碑在梧棲鎮,嵌於該鎮大莊浩天宮內牆。高一三五公分,寬五○公分;花崗石。字跡尚明;上端有「五福圳告示」五大字,楷書。給示人,當為臺灣知府陳文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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