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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頁:版面影像】 留養局捐題碑(乾隆二十九年) 邑養濟院,例收痲瘋殘疾,孤老不與。余維無告為皇仁所必矜,因審案查出公地與院基毗連,支俸買之。清出官稅,捐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間,名曰「留養局」,歲可活百餘人。交替之暇,條議具上列憲;惠養有加,則以俟後之君子。局地東至楊老園、西 【第 126 頁:版面影像】 至陳志和竹圍、南至養濟院、北至街;計地一十二畝五分零四絲。 府憲蔣捐銀三百元,知縣胡捐銀三百一十六元,縣丞張克明、巡檢程鏜、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銀二十元,舉人張源仁、州同楊志申、貢生施國義、監生張鳳華各捐銀七十四元,監生周士顯捐銀一百三十元,監生吳朝捷捐銀一百元,民人陳起、張訓、張子開、陳佛佑、黃突、陳提等共捐銀三百元,民人賴妙、賴香、陳高等共捐銀三百元,民人蘇四捐銀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認田租銀五百六十五元,又銀三錢五分;民人莊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十五元;民人汪陽、羅三江,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元,又銀七錢八分;民人方義,每年捐認田租銀三元,又銀四錢八分。另買下茄荖莊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銀四百八十元,又銀五錢四分零;又買上茄荖莊田五甲六分,年收租銀三十八元,又銀三錢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稅一百四十六元,又銀六錢五分。以上歲捐收銀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縣胡,另建房一座二間,額租銀一十二元,歸孤貧首取為大士香燈。 乾隆二十九年(歲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滿知縣胡邦翰立。 按:原碑已失。文載「彰化縣志」「規制志」;茲據錄之。其前段,並見於余文儀「績修臺灣府志」「藝文」;但稍有出入。「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一卷下所載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初一日「關於留養局租應與官莊租繳納之具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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